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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大商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21| 文章来源:安粮期货

  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2〕13号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5日结算时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2年3月21日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依次顺延。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各品种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新开仓交易保证金按前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收取。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各品种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当日开仓交易保证金按前一交易日结算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收取。;结算时,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新上市期货合约挂牌当日的挂牌基准价视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 自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0%

 

第五条 除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以外品种自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自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标准(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起

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合约价值的20%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品种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20%。

 

第十条 交易所可以对全部或者部分品种、合约另行规定套期保值交易的保证金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第二十一条 若某期货合约在第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时,若第N+2个交易日是该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第N+3个交易日是该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第N+3个交易日该合约按第N+2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交易所可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决定并公告,对该合约实施下列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

 

第二十一二条 若某期货合约在第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时,若第N+2个交易日是该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第N+3个交易日是该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第N+3个交易日该合约按第N+2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水平标准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交易所可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决定并公告,对该合约实施下列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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