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做聪明理性投资人 共创美好财富人生
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了解以下期货交易中的常见问题:
当前,无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资金及交易安全的角度,投资者都不能也不宜借用他人名义开户。
危害:借用他人名义开户不但被法律禁止。还可能为名义借用人(投资者)、名义出借人(他人)带来潜在的风险,产生经济纠纷。在名义借用人(投资者)方面,借用他人名义开户交易,当交易盈利时,名义出借人(他人)可能对交易盈利主张权利,导致名义借用人(投资者)不能取得该盈利。同时,如果名义出借人(他人)与第三人存在经济纠纷,其账户资金,持仓可能会被第三人依法申请查封或冻结,也就是说,借用他人名义开户交易,对名义出借人(他人)方面,当出现穿仓时,如果名义借用人(投资者)不承认该账户为其所有,名义出借人(他人)将很可能最终承担穿仓损失。
2.投资者委托他人从事期货交易有什么风险?
委托他人从事期货交易就是通常所说的全权委托,也称代客理财,具体是指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当前,期货市场中相当一部分纠纷是由全权委托引起的。这是因为在全权委托过程中,受托人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如赚取佣金,提成等。出现频繁交易、隐瞒交易结果等行为,损害投资者权益。
3.投资者账户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休眠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还可以正常交易吗?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期货市场账户规范工作的决定》规定,期货市场休眠账户是指截至认定日(2011年8月31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的客户权益1000元以下(含1000元)4个条件的账户。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开展常态化休眠账户认定与处理工作后,认定日为每月15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向右顺延。2012年7月16日为首个常态化休眠账户认定日。
投资者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并进行休眠处理后,即被限制开新仓的交易权限。对于未纳入统一开户系统的休眠账户,投资者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正常交易时,可以向期货公司申请,按照“先规范、后激活”两个步骤进行激活,将其转为非休眠账户。休眠账户激活成功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即可进行交易。对于纳入统一开户系统的账户,投资者可以直接激活、使用。
4.投资者反映开户过程中抄写、签字等环节过多,能不能简化?
不能简化。这主要是为了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提示其审慎入市。
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特点,期货交易的亏损会给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带来经济和生活上的压力,甚至影响身心健康。但在实践中,部分投资者对这一点认识不足。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的设置抄写、签字环节,有助于提示投资者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的全部内容,更加充分地了解期货交易风险,知晓期货交易的流程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审慎入市,对投资者起到保护作用。
同时,这一要求有助于期货公司为投资者全面说明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交易规则,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在规范期货从业人员行为方面,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市场营销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进行模糊宣传,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5.投资者发现密码遗失或者被盗应当怎么办?
在期货交易中,投资者经常使用的密码包括在期货公司设置的交易密码、在银行设置的资金密码、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设置的查询密码等。通常所说的密码遗失或者被盗,主要是指交易密码。交易密码一旦遗失或者被盗,就有可能被不法分子通过对敲的方式将投资者账户资金转移至其控制的账户中,引起投资者的损失。
投资者发现交易密码遗失或者被盗,应当及时联系期货公司查看账户的情况,办理密码重置。在尚未办理密码重置前,可以向期货公司申请采取将账户交易权限冻结等措施。密码重置后,投资者应当立即自行登陆系统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
在期货交易中,账户和密码是期货公司、银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识别投资者身份的基础,涉及投资者交易账户的安全性,验证密码后下达的交易指令或者任何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本人操作,由投资者本人承当责任。密码遗失或者被盗应当及时挂失,这是一个常识。但在实践中,仍然有投资者在密码被盗或者不慎遗忘时没有及时挂失,导致本人资金、持仓被划转或者处理,产生不必要损失,或者影响交易顺利进行。因此,投资者应该提高安全意识,谨慎保管自己的账号和密码,避免使用证件号码、生日等简单数字作为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同时进行不定期修改,警惕网络木马、病毒等黑客程序,注意将账户委托他人交易的风险,避免由于管理不善被不法分子套取或者盗取,造成自身经济损失。
6.当日平仓盈利在结算完成前为什么不能出金?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投资者在密码泄露后,被人通过对敲的方式转移资金,从而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为了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2013年7月17日,中国证监会期货一部,期货二部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期货公司内部控制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近期,期货市场连续发生多起通过对敲转移投资者资金案件,投资者因防范意识不强、账户密码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密码泄露,犯罪分子利用期货市场不活跃合约的对敲交易将投资者资金转移到事先开立的期货账户中,并通过银行转出资金,使投资者蒙受损失”。该《通知》要求从几个方面加强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其中之一就是加强投资者出金管理,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出金管理制度,加强出金的内部审核和控制: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投资者当日平仓盈利在结算完成前不得出金:期货交易所通报对敲转移资金等涉嫌违法违规情形的,亏损投资者所在期货公司应当立即与投资者核实交易情况,盈利投资者在期货公司对事件调查结束前应当限制投资者出金。
在期货市场中,部分投资者防范意识不强,账户密码管理不善,密码泄露时有发生。这给了犯罪分子通过对敲来转移投资者资金的可乘之机。在以往的对敲案件中,虽然期货交易所信息技术系统可以及时侦测并加以补救,但是由于补救的速度往往跑不赢对敲者出金速度。犯罪分子实施对敲,并利用银期转账系统出金的过程经常只有几分钟,当期货公司对犯罪分子账户采取停止出金、关闭出金权限时,往往为时已晚。而有了“投资者当日平仓盈利在结算完成前不得出金”这一措施约束,就为发现和处理对敲行为争取到宝贵的时间。同时,从投资者角度来看,虽然当日盈利在结算前不能出金,但是可以开新仓,资金使用效率并不会受到影响。
可以说,《通知》的这一要求是对投资者、期货公司,乃至全行业利益的保护。
7.投资者如何看待网络、报刊、电视、即时通讯工具等媒体的期货行情评论?
投资者对这些行情评论应当审慎分析、鉴别,了解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结合自身情况进行使用。
信息是期货交易的基础之一。投资者依据信息做出判断并决定交易指令。对信息的了解 、分析、运用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交易决策。当前,网络、报刊、电视、即时通讯工具等媒体的期货行情评论虽然数量众多、内容各有侧重、但是水平良莠不齐,基础信息来源不透明,背后动机也难以判断。因此,投资者一定要确认发布评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合法、规范,同时在分析、比较、鉴别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审慎的判断,切不可盲目自信,完全依赖,从而给自己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各种咨询行为,国务院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也单独或联合其他部委发布了一系列规定,包括《关于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传播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监管的通知》、《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从机构人员、业务规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建议投资者对上述各项规定的内容做必要的了解,以便更好地进行自我保护。
8.自然人投资者为什么不能持仓进入交割月?为什么会在交割月前最后一个交易日被强行平仓?
自然人投资者不能参与交割是针对商品期货而言的,对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两个金融期货品种,自然人投资者可以参与交割。在商品期货交易中,自然人投资者不能参与交割是由交割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当前,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对此均有明确规定。其中,《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14年5月8日)第四条中规定“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2014年6月16日)第六条中规定“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讲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2014年6月26日)第四条中规定“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焦煤、铁矿石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自然人之所以不能参与交割,主要是由交割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交割过程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交付和接收,自然人不能办理相关增值税发票。因此,期货交易所不允许自然人投资者参与交割。这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中都有体现。
为了执行期货交易所的规则,期货公司在交割月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对不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自然人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对于投资者来说,应当知晓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的业务规则,提前处理持仓,避免因违反交割规则而被强行平仓,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9.期货公司会在什么情况下调整保证金标准?调整保证金标准需要投资者同意吗?
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期货公司调整保证金标准可以分为普通调整和单独调整两类,普通调整是期货公司面向全体投资者统一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单独调整则是面向某一具体的投资者进行调整。一般来说,期货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标准,期货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期货公司认为必要时,期货公司会普遍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并以公告或者通知方式向全体投资者发出:当期货公司认为某一投资者持仓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会针对投资者单独调整保证金标准,并向其单独发出通知。在实际交易中,期货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标准是期货公司调整保证金标准最常见,最主要的原因。
调整保证金标准直接关系到投资者交易的可用资金,账户风险率、交易结算结果等重要事项。虽然期货公司调整保证金不需要征得投资者同意,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序审理期货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和《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期货公司应当通知投资者。对于期货公司调整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往往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标准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自身风险控制需要、投资者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保证金收取标准。
对此,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期货公司保证金标准调整情况,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避免因为保证金标准调整导致保证金不足,以及追加保证金不及时而被强行平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