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异常交易的监管
期货交易中的异常交易是指违反了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则的交易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对期货市场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正常交易秩序。
一、根据各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异常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自成交: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
(二)频繁报撤单: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三)大额报撤单: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四)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持仓合并计算,单日在多个期货合约或者多个期权合约系列上合并持仓超限。
(五)日内开仓超限: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
(六)程序化交易扰乱交易秩序: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交易所对自成交、大额、频繁报撤单的监控标准
| 异常交易行为 | 上期所/能源中心 | 大商所 | 广期所 | 郑商所 | 中金所 | 备注 |
| 自成交 | 客户在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及以上 | 1、交易所对期货、期权合约上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次数分开统计。 2、实施申报费收费的合约上符合交易所公布情形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3、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合并计算,其监管标准与单个客户相同。 4、“以上”均含本数,具体以交易所通知情况为准。 | ||||
| 频繁报撤单 | 客户在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及以上 | 客户在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股指期货合约达到400次)及以上 | ||||
| 大额报撤单 | 客户在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及以上)次数达到50次及以上 | 客户在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次以上,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以上的 | 1、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后,客户当日在该合约涨(跌)停板价位买(卖)单撤销定单次数100次以上。 2、客户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次数50次以上且每次撤销定单量800手以上。 | 客户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100次(含100次),且单笔撤单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80% | ||
| 特殊情况不构成异常交易 | 客户因套期保值交易等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 客户通过交易所的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或者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 客户通过交易所的市价指令、套利指令或者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 1、国债期货客户因市价指令、套期保值交易或者套利交易形成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2、股指期货客户因市价指令、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或者套期保值交易形成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 ||
三、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罚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并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报告情况、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约见谈话、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
投资者在参与期货交易时,应遵循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警惕异常交易风险,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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