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视角下的金融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0年12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正案历经三审,修正条数达四十七条之多,修正内容涉及社会生活多方面,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其中涉及金融领域的条款达七条,主要涉及证券期货犯罪、非法集资犯罪和洗钱罪的修正。
此次刑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以及洗钱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间接金融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压实了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并与新证券法保持衔接,明确对三类新型操作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此次修正内容主要体现了如下特点:
犯罪类型 |
特点 |
证券期货类犯罪 |
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增加量刑档次,罚金刑由限额罚金制改为无限额罚金制或倍比罚金制。 |
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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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中介机构人员的“看门人”职责。对于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第229条5至10年有期徒刑的最高量刑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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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金融犯罪类 |
法定刑的调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法定刑由原来的两档修改为三档,增加“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10年提高到15年。 集资诈骗罪则由原来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档改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档,取消了“数额特别巨大”。 |
罚金刑由限额罚金制改为无限额罚金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新增“减轻”量刑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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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类犯罪 |
新增“自洗钱”行为。《修正案》将原条文中特定严重犯罪后的“协助洗钱”行为,修正为包括“自洗钱” 行为(即上游犯罪行为人清洗自己犯罪所得的行为)在内的洗钱行为,扩大了本罪规制犯罪手段的范围。 |
增加了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洗钱行为。旨在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进一步的法律保障,也对支付平台提供支付服务过程中的合规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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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罚金制改为无限额罚金制。《修正案》取消洗钱数额5%-20%罚金刑范围,这一修正意味着罚金刑不再受洗钱数额最高20%标准限制,即罚金刑力度可能更大,但具体的处罚标准,还有待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是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对资本市场的高度重视、亲切关心和大力支持,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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