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三反”知识 防范洗钱风险
一、什么是三反?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反恐怖融资是指打击和防范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行为。
反逃税是指打击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非法行为,逃税的主要表现有: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或记账凭证,虚假、多报费用和成本,少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额,隐匿财产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回已纳税款等。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将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判定为洗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洗钱罪的罚则规定如下:没收实施洗钱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对资助恐怖活动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如下: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三反”有什么重要意义?
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已经成为全球性公害,跨境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的资金规模庞大,威胁世界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三反”有助于加强打击国际国内各类经济犯罪,特别是洗钱、涉众型经济犯罪、涉税违法犯罪,以及暴力恐怖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委会国家安全稳定。
三反监管体制机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
四、《三反意见》对严惩违法犯罪活动的要求有哪些?
按照中央部署,近年来,公安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持续部署推动打击相关犯罪活动,不断强化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形成遏制违法犯罪蔓延的有利态势。
一是持续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已连续三年部署此项专项行动,公安机关运用情报导侦思路,开展信息化应用、数据化实战,加强统筹调度和一体化作战,对洗钱犯罪活动开展集约、深度、全链条打击,破获一批重大案件,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极大震慑了不法分子。
二是严厉打击涉恐融资犯罪活动。按照公安部统筹部署,部分重点省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打击涉恐融资犯罪专项行动,不断提高发现能力,坚决阻断恐怖组织、恐怖人员和恐怖培训等活动的资金供给。同时,公安机关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金融机构开展健全涉恐资金来源动态监控机制,探索信息化时代特征下的新战法,实现打击涉恐融资犯罪向信息化、动态化的全面转型。
三是高度重视、强力推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部署,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人民银行建立了国务院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工作协调机制,紧紧围绕“体制打骗、机制打骗、方法打骗”的总体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盘棋”的原则,连续三年联合开展了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公安机关在全系统建立起了公安派驻国(地)税联络机制办公室,明确职责任务、建立运行机制,取得了积极成效。
五、案例解读
案例一:虚开增值税发票洗钱案
2015年,位某为首的7人分别在某保税区注册7家粮油贸易企业,这些企业均为空壳公司,属于某集团公司旗下。该集团公司在5家银行开立账户17个,购置了80余套个人居民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利用多个银行账户间的循环交易,实现税票流向和资金流向的匹配。上述公司的开户代理人多为同一人,多个银行账户的网上银行交易IP地址相同,操作时间相近。2016年当地公安局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位某、冯某以及赵某等10余人,收缴涉案银行卡270余张、空白增值税发票100余本,涉案金额达87.33亿元,涉及全国16个省市上下游公司800余家。
案例二:利用慈善组织为恐怖组织提供经济来源。
一家银行根据某个可疑交易报告,发现一个年收入2000镑的个人客户,其账户一年的交易额却达5万镑之多,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个人根本不存在,账户是用伪造的身份开立的,并与中东的某个慈善组织有关。他们通过这种欺诈手段为恐怖组织筹款。捐款先进入这个账户,然后慈善组织向政府索要额外的捐款,再把捐款退给捐赠人,涉案金额达到数十万镑。
案例三:受贿洗钱案
原赣州市某区城管局长胡某某要求陈某提供其本人银行账号帮胡某某接收一笔100万元的款项,陈某在明知此款系贿赂款的情况下,仍使用其本人银行账户接受此款转账。后胡某某将自己收受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现金交给陈某,陈某也依然帮其保管,并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陈某应胡某某安排,先后将其为胡某某保管在自己银行账户里的贿赂款转给多人,以掩饰该犯罪所得的非法性。
此案件利用银行账户、现金交易割裂资金链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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