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上游犯罪之涉黑洗钱犯罪
一、法律规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1997年《刑法》第294条第一款中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该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从广义的角度上看,只要具备了以上四个方面特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都应该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二、涉黑洗钱案例
(一)重庆王兴强、苏扬涉黑洗钱案
2000年3月以来,王兴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控制重庆市北碚区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市场,垄断河沙石子供应和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聚敛了上千万元非法财物。2003年以来,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扬与王兴强的关系逐渐密切,多次利用其公职身份庇护王兴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为其通风报信逃避查处。2008年下半年,王兴强安排苏扬等人筹建合川亚能建材厂。苏扬明知王兴强投入的筹建资金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借用妻子妹的身份证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折,协助王兴强转移资金170万元,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将王兴强的上诉款项用于合川亚能建材厂的投资,实施洗钱犯罪。
2009年12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苏扬公开宣判。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扬犯洗钱罪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该案是我国司法机关成功宣判的首例涉黑洗钱案。
(二)胡某涉黑洗钱案
2013年2月4日,胡某涉黑洗钱案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胡某的丈夫陈某任青岛市公安局领导,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经常为聂某犯罪团伙提供庇护和牟取利益,聂某为长期笼络陈某,先后以发工资、报销购车款的名义送给陈某现金80万,以及价值4.4273万元的“金观音”1尊。被告人胡某明知其丈夫陈某交予的80万元人民币现金是受贿所得,仍用陈某妹妹的名义存入银行账户用于消费;在聂某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明知“金观音”1尊是陈某受贿所得,仍转移至其父亲家中藏匿。法院认定胡某犯洗钱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涉黑组织的主要洗钱手法
1.将现金存入银行,利用他人账户洗钱。
2. 购置各种动产或不动产。直接购买房产、高价值的交通工具、古玩、艺术品以及各种金融证券等,然后在转卖中套取现金存入银行,逐渐演变成合法的货币资金。
3. 注册皮包公司,开展虚拟交易。以皮包公司伪造的经营业绩,把犯罪收入变成合法的经营收入,也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段。
四、可疑交易识别点
1.资金交易的频度、金额、模式等异常。资金交易频繁,交易金额巨大,资金分散转入,分散转出。
2.行为异常。交易人不愿留下详细资料等。
3.账户资料异常。开户公司多为网络、电子科技、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等公司,但公司网站建成时间短、制作粗糙等,交易金额与产品或服务价格差异较大,经营产品无法下单。
五、如何远离洗钱犯罪
1.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通过网络进行投资理财时,更要仔细甄别网站信息,切莫轻易通过网银、电话等方式向陌生账户汇款或转账。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客户信息安全有保障。
2.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件以及银行卡、U盾等金融账户,不要随意借出。身份证、银行卡等金融账户能够反映一个人的身份信息,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随意出租或出借,不仅会泄露自身信息,而且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其金融诈骗、洗钱犯罪的“替罪羊”。
3.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其最常用的洗钱手法之一,不少人因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却不知实际在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六、反洗钱举报方式
1.向当地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
2.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举报:根据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涉嫌洗钱相关行为,可按照以下方式在工作日向我中心来信举报,并在举报来件信封上注明“举报”字样。举报信箱: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32-134信箱,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邮政编码:10003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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