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警示-期货从业人员接受客户委托交易类
案例一:期货从业人员程某在任职期间,一是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二是私下向客户收取相关款项,被中国期货业协会给予撤销从业资格并在2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措施。
案例二:某期货公司营业部个别从业人员手机设备登录客户账户并进行期货交易、对后台服务人员的绩效考核与客户手续费收入挂钩,反映出营业部内控管理不完善,被河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三:期货从业人员蒋某在任职期间,为投资者推介他人代客理财,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四川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法律依据:
1.《期货和衍生品法》第69条第二款: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
2.《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风险提示: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勤勉尽责,审慎履职,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安粮期货在此提醒广大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规展业。同时提醒广大的中小投资者,不要将期货账户全权委托给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并及时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查询交易结果,了解账户资金、盈亏、持仓和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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