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警示-期货从业人员违规兼职类
案例一:张某在担任某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作为营业部负责人违规兼职,拥有三家公司股权并担任经理等职务,被北京证监局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列二:康某在担任某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作为营业部负责人违规兼职,拥有一家公司股权并担任法人代表、经理等职务;在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中,未如实报告在该公司的兼职情况,被福建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三:顾某在担任某期货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持有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95%股权,并曾担任该公司监事,被广东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法律依据: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2.《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3.《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三十条:除所在机构同意外,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
风险提示: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活动中,应当奉行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廉洁自律,风清气正的行业廉洁文化,不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安粮期货在此提醒广大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自律、洁身自好,自觉维护所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所任职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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