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警示-期货从业人员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类
案例一:张某在某期货公司营业部从事客户经理工作期间,存在宣传和诱导他人参与配资的行为,被中国期货业协会给予训诫的纪律惩戒措施。
案列二:某期货公司营业部员工庞某、闫某、黄某在工作期间,为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反映公司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到位,被广东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同时,庞某、闫某、黄某被中国期货业协会给予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措施。
案例三:肖某在某期货公司营业部担任负责人期间,存在为客户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反映出营业部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被福建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同时,肖某被中国期货业协会给予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措施。
法律依据:
1.《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
2.《关于加强配资业务风险防范的通知》(皖证监函字〔2013〕193号);
3.《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风险提示:
配资放大了杠杆比例,加大了客户财务风险。同时,配置资金进入期货市场,可能扰乱期货市场秩序,存在风险隐患。安粮期货在此提醒广大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与配资公司进行业务接触,严禁为客户介绍配资业务,若为投资者提供配资服务或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的,将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措施及/或自律组织的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场外配资风险高,我们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拒绝高额收益诱惑,远离场外配资,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如因参与场外配资被骗,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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