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警示-期货从业人员违规从事期货交易类
案例一:期货从业人员刘某借用他人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被中国期货业协会给予暂停从业资格6个月的纪律惩戒措施。
案例二:付某作为期货从业人员以及营业部负责人,存在借用近亲属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且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营业部开户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被中国期货业协会给予暂停从业资格6个月的纪律惩戒措施。
案例三:期货从业人员袁某通过他人期货账户参与期货交易,被中国期货业协会给予暂停从业资格6个月的纪律惩戒措施。
法律依据:
1.《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2.《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
风险提示:
“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是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一项“金规铁律”。安粮期货在此提醒广大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服从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珍惜、维护期货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保障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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