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就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修改、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健全完善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构建顶层设计科学、权责配置合理、体系架构得当的规则体系,中国证监会于8月12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202号公告)、《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43号公告),决定对8部规章、14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1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名称具体如下:
本次修改,一是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上位法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生效施行后,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将《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立法依据以及实施监管措施、 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取消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鉴于《期货和衍生品法》对于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任职要求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故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表述调整为符合“条件”等表述。三是完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通过正面要求和负面条件对期货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做出要求。四是相关文字表述的调整。主要是将条文中“投资”、“投资者”分别修改为“交易”和“交易者”。
作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重要一员的期货管理基本法,《期货和衍生品法》三十年磨一剑,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终于“破茧而出,化茧成蝶”,意义重大。该部法律调整对象更全面、适用范围更广泛、框架结构更合理、法律用语更准确,同时也适应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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